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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交警破获一起撞坏交通护栏肇事逃逸案

2019-06-05 14:35  阅读:8531 

交通护栏是维护城市交通安全的一道屏障,不仅能改善交通秩序,保护群众出行安全,还能点缀道路风景、美化城市环境。

案件回顾

5月30日凌晨12点24分许,修水交警接到报警称,修水县宁红大道陈小康诊所路段中心隔离护栏被撞坏,肇事车辆逃逸,护栏倒在事故现场,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现场照片

接到报警后,修水交警立即赶赴现场清理损坏护栏。

30日上午,事故调查小组再次来到现场,通过护栏倒地痕迹初步确定肇事车辆是由民政局方向驶往宁红大市场过程中撞向了护栏,同时调取附近天网、地网监控追寻该车行驶轨迹。

因事发夜间,暂时不能确定肇事车辆车牌,而且肇事车辆事发后一整天无启动行驶记录。

31日早上7时40分许,天网监控到一嫌疑车辆从桃树窝驶出,通过监控视频可以看到车辆引擎盖车头左侧部位有碰撞痕迹,民警立即联系车主,希望其主动投案配合调查。车主称自己已下乡。

民警再次调取天网监控,发现该车开往秀水大道,且未离开县城。调查小组便在秀水大道走访排查,最终在一修理厂将肇事车辆找到。

肇事车辆

修水交警将肇事车辆拖移至交管大队调查,并传唤车主王某到案询问,在视频资料、车辆痕迹等各项证据面前,王某对自己撞坏交通设施并肇事逃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肇事车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肇事驾驶员王某罚款12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行政处罚。并赔偿2400元维修损坏的四块护栏。

蜀黍再给你普及一下肇事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一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证记12分,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交通护栏为何频“受伤”?

疲劳驾驶、操作不当是主要原因

驾驶员存在疲劳犯困、车速过快、酒驾、开车打手机、单手掌握方向盘、穿高跟鞋开车等等致操作不当而发生交通事故。

此类事故,大多都发生在夜间,尤其是凌晨时段,这是由于夜间行车视线较差,驾驶员容易疲劳,若不注意观察道路情况,车速过快时遇超车、避让行人等突发状况就很容易导致事故。

撞坏护栏,该怎么处理?

选择留下,马上报警

护栏属于道路交通设施,是社会公共财产的一部分。驾车撞坏交通设施后,驾驶员一定要及时报警处理。若主动报案,且交警确定驾驶员为责任人,则要求肇事者根据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赔偿。若有第三方责任险,该赔偿金可由保险公司出。若选择肇事逃逸的话,则按照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处理,保险公司不会对任何损失进行赔偿。

蜀黍提醒:

护栏属于公共财产,

需要市民共同维护,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一旦发现撞毁护栏逃逸的,

警察蜀黍追查到底,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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