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发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办法》提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基金必须全部用于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
《办法》明确,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县级财政部门将原来在社保基金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进行合并,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筹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来源主要包括: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年初公共财政预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办法》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分别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政策规定,统筹考虑城乡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首先确保资助救助对象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次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等补偿后,救助对象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可直接给予救助。救助方式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