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关于开展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交通管理秩序,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改善道路交通环境,巩固我县“省级文明城”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车辆乱停乱放。凡在城区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按划定的停车场(点)、停车位或其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按顺行方向有序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线。对违反规定,乱停乱放的抓拍上网每次罚款150元,造成道路拥堵或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将依法拖移暂扣,并责令驾驶员到交管大队参加两天交通安全知识学习。
二、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一经查获,构成酒驾的,驾驶证一律记12分,并处罚款;构成醉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机动车不悬挂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伪造号牌,套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违者驾驶证记12分,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四、严查机动车违规掉头、违反禁行、闯红灯、绕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违者按规定处罚,并责令违法驾驶人参加两天交通安全知识学习。
五、严查摩托车无牌、无证、无保险等违法行为,严查三轮车载客,无牌、无证、无保险违法行为,一经查获,责令车主办齐相关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
六、对拒不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管理,拒绝、阻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行为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款追究责任。
整治期间,设立投诉举报电话:7261122,敬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为创建安全、文明、和谐的城市交通安全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