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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1-07-14 15:49 冷碧春  阅读:3654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291号),国家对林业贷款一年给予3%的贷款贴息率,本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县林业局副局长饶立修。


  记者:请问,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贴息对象与贴息范围?


  县林业局副局长饶立修:中央财政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林业贷款予以贴息:
 

  (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
 

  (二)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及抚育、木本油料经济林及抚育,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沙区、石漠化地区指已纳入全国防沙治沙规划和石漠化治理规划的地区。


  (三)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权限部门的批准文件。


  以上项目承贷主体必须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农户和林业职工 (30万元以上)个人从事的营造林及抚育、林业资源开发的贷款项目。


  (五)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指林农或林业职工从事工业原料林、毛竹低改、油茶及其他种植业项目,当年新增且累计金额5-30万元(含5万元和30万元)的营造林及抚育的贷款。


  记者:贴息率与贴息期限怎样计算?


  县林业局副局长饶立修:凡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林业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贴息期限为3年;林业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对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适当延长贴息期限。贷款期限5年以上(含5年),贴息期限为5年;贷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贴息资金采取分年据实贴息的办法。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林业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林业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


  记者:林业小额贴息贷款计划和资金如何申报?


  县林业局副局长饶立修:每年11月初向我局上报下一年度林业小额贴息贷款项目建设计划申请表;列入林业小额贴息贷款项目建设计划的,每年9月初向我局上报林业小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并附林农或林业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经相关经办行签章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及结息单复印件或经相关经办行签章的其它必要的贷款证明材料。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具体要求请到林业厅网站公告栏(2010年7月27日)下载(http://www.jxly.gov.cn/ggl/201007/t20100727_47739.htm#topcontent)。
记者:能举个例子说明下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具体怎么操作吗?


  县林业局副局长饶立修:例如,借款人吴某某在县农村信用社借款1万元,其借款合同注明用途是茶园管理,属于涉林项目,借款实际发生一年,然后他持借款合同和凭证、利息结算凭证等相关凭证按照要求到我局申报,可以享受中央财政贴息资金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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