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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能视父母出资买房为天经地义

2019-04-01 10:45 工人日报    阅读:2127 

父母资助儿子买房,房屋购买后,一直由父亲居住。不过,儿子婚后要卖此房屋。父母把儿子告上法庭。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小陈向原告陈某夫妻返还210万元款项。这是记者3月27日从广东省高院获悉的消息。

2017年3月,陈某夫妇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子小陈返还210万元购房款。原来,2015年5月,小陈在广州市番禺区购买了一处房屋,总价为243万元,采用按揭贷款的方式付款,房屋权属为小陈单独所有。其父母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分多次、不等额转账共计210万元给小陈。

父亲陈某说,因广州是限购城市,儿子小陈是广州户口,只有小陈有购房资格,所以就以儿子名义在广州购买了一套房产,房屋登记在小陈名下,买房的目的是共同居住,共同拥有。房屋交付使用后,由陈某夫妻二人跟进装修,后来陈某一直在该房屋居住。

“2016年11月,小陈与女友领取结婚证后,当月就提出要出卖该房产,且拒绝与我夫妻俩联系,并拒绝我居住使用涉讼房屋。”父亲陈某说。

儿子小陈则说:“我跟父母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父亲陈某支付210万元的行为属于赠与,是为了让我和女友婚后美满地生活,主动在我婚前出资购置房产。即使我提出要出售房屋,那也是对个人权利的处分。”

主审该案的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张祎指出,“敬老慈幼,是为人伦之本,亦为法律所倡导。慈幼之于父母,依法而言即为对未成年子女承担养育义务,子女一旦成年,应当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子女受之亦应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负担之法律义务。”

张法官表示,现如今受高房价影响,子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在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虽为常事,但子女不能视父母出资为天经地义,“须知父母养育子女成人已为不易,子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本案中,涉讼房屋购买之时小陈已27岁,成年近10载,且其确认当时有工作收入;而陈某夫妻二人已近退休年龄,在他们出资210万元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子小陈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其度过经济困窘期,小陈理应负担偿还义务。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并避免儿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张法官说。

小陈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于2018年12月24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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