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17号令》要求,经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研究,现作出如下指令:
一、全县各综合服务站要严格排查湖北省来修的车辆和人员,除持有湖北省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行证的车辆和人员外,一律劝返,对不愿返回湖北的,依法执行劝返措施并通报湖北省公安部门。
二、与湖北省交界的乡镇要加强县、乡、村、组道路上的管控力量,严格管控湖北省来修(包括擅自潜入修水和借道修水外出)的车辆和人员。全县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协助湖北籍车辆和人员入县,不得收留和藏匿来自湖北境内的人员和车辆,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三、全县各部门各单位要落实精准防控措施,严密单位协调联动。交通运输、公安、高速管理和通信等部门要利用大数据研判分析“由鄂入修”车辆轨迹,准确核查人员信息;加强对公务用车、医疗救护等特殊车辆检查,严防夹带“离鄂入修”人员;加大对“私家车”、“顺风车”、出租车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带人离鄂”。
四、各乡镇、村(居)和社区要继续加强对入县人员跟踪管理,要全面掌握从湖北省等重疫区入县人员前14天的活动轨迹、健康状况以及入县的交通轨迹、同行人员名单等所有信息,并严格执行隔离观察规定。
五、加大举报奖励力度。对举报从湖北省等重疫区来我县未登记人员的,奖励第一举报人500元;对举报非法到湖北境内接运人员入县的,奖励第一举报人2000元,由县防控工作指挥部核实并兑现奖励,举报电话:0792-7683316。
全县各乡镇、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遵守执行指令,对违反上述指令要求的人员,将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