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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2024年第一批)

©原创 2024-01-11 15:34 修水政法  阅读: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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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424执1710号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有效地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权威,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
(2022)赣0424执1710号
执行依据:
(2022)赣0424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
吴炳华,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双钟镇大中路47号,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731209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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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斌,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双钟镇云亭路8号,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740214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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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明来,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双钟镇大中路58号,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740610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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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世春,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大桥镇井源村五组11号,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740413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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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孝根,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大桥镇大桥村十八组2号,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621025153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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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总额:
811045元及利息。
未执行标的额:
572296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炳华、曹斌、骆明来、徐世春、樊孝根下落的,促使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吴炳华、曹斌、骆明来、徐世春、樊孝根,每人次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凡向本院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给予举报人执行到位金额的10%作为奖励。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和下落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举报人可采取电话、邮寄或直接前往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执行信访接待办公室进行举报。
邮寄地址:修水县义宁镇秀水大道7号修水法院执行局206室
举报联系电话:0792-7228448、0792-7625359
联系人:苏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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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赣0424执2471号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有效地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权威,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
(2023)赣0424执2471号
执行依据:
(2023)赣0424诉前调书190号民事调解书
被执行人:
徐辑文,男,汉族,1976年12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修水县义宁镇黄岭路17号,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76123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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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总额:
387249.37元及利息。
未执行标的额
387249.37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徐辑文下落的,促使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徐辑文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凡向本院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给予举报人执行到位金额的10%作为奖励。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和下落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举报人可采取电话、邮寄、或直接前往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执行信访接待办公室进行举报。
邮寄地址:
修水县义宁镇秀水大道7号修水法院执行局204室
举报联系电话:
0792-7228448、0792-7266357
联系人: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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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4执1649号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有效地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权威,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
(2021)赣0424执1649号
执行依据:
(2021)赣0424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
卢张强,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港口镇龙井村三组,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8810124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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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总额:
124077 元。
未执行标的额:
124077 元。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卢张强下落的,促使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卢张强,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和下落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举报人可采取电话、邮寄或直接前往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执行信访接待办公室进行举报。
邮寄地址:修水县义宁镇秀水大道7号修水法院执行局206室
举报联系电话:0792-7228448、0792-7625359
联系人:曹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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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424执1984号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有效地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权威,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
(2022)赣0424执1984号
执行依据:
(2022)赣0424民初569号民事调解书
被执行人:
冷海梅,女,汉族,1974年12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义宁镇肖家巷15号,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741228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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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总额:
46561.58元及利息。
未执行标的额
46561.58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冷海梅下落的,促使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冷海梅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凡向本院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给予举报人执行到位金额的10%作为奖励。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和下落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举报人可采取电话、邮寄、或直接前往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执行信访接待办公室进行举报。
邮寄地址:
修水县义宁镇秀水大道7号修水法院执行局204室
举报联系电话:
0792-7228448、0792-7266357
联系人: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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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424执1711号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有效地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权威,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
(2022)赣0424执1711号
执行依据:
(2022)赣0424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

胡才归,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全丰镇黄沙段村,身份证号码36042419711106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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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总额:
102752.99元及利息。
未执行标的额
102752.99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胡才归下落的,促使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胡才归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凡向本院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给予举报人执行到位金额的10%作为奖励。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和下落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举报人可采取电话、邮寄、或直接前往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执行信访接待办公室进行举报。
邮寄地址:
修水县义宁镇秀水大道7号修水法院执行局204室
举报联系电话:
0792-7228448、0792-7266357
联系人: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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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4执227号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有效地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权威,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
(2021)赣0424执227号
执行依据:
(2020)赣0424民初3046号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
徐斌,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义宁镇鹦鹉街164号,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671211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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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荣修,曾用名黄小明,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庙岭乡范口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7211144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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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总额:
195116.98元及利息。
未执行标的额:
191931.2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徐斌、黄荣修下落的,促使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徐斌、黄荣修,每人次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凡向本院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给予举报人执行到位金额的20%作为奖励。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和下落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举报人可采取电话、邮寄或直接前往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执行信访接待办公室进行举报。
邮寄地址:修水县义宁镇秀水大道7号修水法院执行局206室
举报联系电话:0792-7228448、0792-7266357
联系人: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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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424执2176号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有效地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权威,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
(2022)赣0424执2176号
执行依据:
(2021)赣0424民初2956号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
许祖贵,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渣津镇西堰村十八组12号,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740917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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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总额:
401226.72元及利息。
未执行标的额:
401226.72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许祖贵下落的,促使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许祖贵,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凡向本院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给予举报人执行到位金额的5%作为奖励。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和下落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举报人可采取电话、邮寄或直接前往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执行信访接待办公室进行举报。
邮寄地址:修水县义宁镇秀水大道7号修水法院执行局206室
举报联系电话:0792-7228448、0792-7266357
联系人: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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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424执24号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有效地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权威,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
(2022)赣0424执24号
执行依据:
(2021)赣0424民初3132号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
潘昌修,女,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四都镇龙岸村六组3号,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8302116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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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总额:
55000元及利息。
未执行标的额:
45000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潘昌修下落的,促使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潘昌修,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凡向本院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给予举报人执行到位金额的20%作为奖励。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和下落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举报人可采取电话、邮寄或直接前往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执行信访接待办公室进行举报。
邮寄地址:修水县义宁镇秀水大道7号修水法院执行局206室
举报联系电话:0792-7228448、0792-7625359
联系人:苏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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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赣0424执1820号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有效地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权威,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
(2023)赣0424执1820号
执行依据:
(2021)赣0424民初2704号民事调解书
被执行人:
马水山,男,汉族,1983年8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庙岭乡大路村十四组,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830816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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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总额:
101400元及利息。
未执行标的额
101400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给予举报人执行到位金额的10%作为奖励。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举报人可采取电话、邮寄、或直接前往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执行信访接待办公室进行举报。
邮寄地址:
修水县义宁镇秀水大道7号修水法院执行局204室
举报联系电话:
0792-7228448、0792-7266357
联系人: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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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424执935号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有效地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权威,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
(2022)赣0424执935号
执行依据:
(2022)赣0424民初3675号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
徐娇,女,1987 年 8 月 9 日出生,汉族,住 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渣津镇帅段村十组 19 号,公民身份号 码 360424198708092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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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总额:
135463.4元及利息。
未执行标的额:
135463.4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徐娇下落的,促使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徐娇,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凡向本院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给予举报人执行到位金额的0.5%作为奖励。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和下落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举报人可采取电话、邮寄或直接前往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执行信访接待办公室进行举报。
邮寄地址:修水县义宁镇秀水大道7号修水法院执行局206室
举报联系电话:0792-7228448、0792-7266357
联系人: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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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4执958号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有效地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权威,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
(2017)赣0424执958号
执行依据:
(2016)赣0424民初2541号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

饶健华,男,1976年0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路口乡路口村14组,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7604180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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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总额:
178965 元及利息。
未执行标的额:
178965 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饶键华下落的,促使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饶键华,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凡向本院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给予举报人执行到位金额的10%作为奖励。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和下落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举报人可采取电话、邮寄或直接前往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执行信访接待办公室进行举报。
邮寄地址:修水县义宁镇秀水大道7号修水法院执行局205室
举报联系电话:0792-7228448、0792-7625350
联系人:章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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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4执2331号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有效地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权威,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
(2021)赣0424执2331号
执行依据:
(2021)赣0424民初569号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
杨斌,男,汉族,1984年11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修水县义宁镇余家巷3号,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84111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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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总额:
98373.27元及利息。
未执行标的额
98373.27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斌下落的,促使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杨斌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凡向本院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给予举报人执行到位金额的20%作为奖励。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和下落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举报人可采取电话、邮寄、或直接前往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执行信访接待办公室进行举报。
邮寄地址:
修水县义宁镇秀水大道7号修水法院执行局204室
举报联系电话:
0792-7228448、0792-7266357
联系人:柯法官

 

图片

(2020)赣0424执1597号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有效地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权威,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
(2020)赣0424执1597号
执行依据:
(2020)赣0424民初712号民事调解书
被执行人:
万小毛,男,195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塔城乡南洲村芳桥自然村139号,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5809195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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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总额:
169912 元。
未执行标的额:
169912 元。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万小毛下落的,促使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万小毛,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凡向本院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给予举报人执行到位金额的10%作为奖励。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和下落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举报人可采取电话、邮寄或直接前往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执行信访接待办公室进行举报。
邮寄地址:修水县义宁镇秀水大道7号修水法院执行局206室
举报联系电话:0792-7228448、0792-7625359
联系人:曹法官


来源:修水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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